2005年11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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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色情:举起拳头落下难
王斗斗

  当色情碰上网络,就如干柴遇到烈火。为了遏制干柴燃烧泛滥成灾,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
    据公安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14日,全国警方已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一千六百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
    可以说,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在全国正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记者日前在浙江省内多地采访时发现,公检法机关在这类案件侦查、公诉以及审理中的一些难“言”之“苦”,直接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境外经营境内盈利侦查难
    2005年9月21日,25岁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慈溪市公安局抓获。据了解,胡某开办的“迷失天堂”网站,把服务器建在了美国。他通过广告和VIP会员共获利五千余元,都汇入了胡某用假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户头。胡某从2005年3月创办网站到现在,注册会员人数达到两万余人,有淫秽色情图片一万余张。
    慈溪公安局的一名网警说,我们对此案进行侦破时,由于胡某是用假身份证登记的,成了“隐形人”,银行开户实名制“名”不副“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色情网站的牟利离不开银行账号,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账号的户主大都查无此人,非法收入就这样被源源不断地取走。
    “之所以有这种情况发生,是因为目前还没有一套及时准确有效的身份核查系统,人们到银行开户时,银行大都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作不了实质上的审查,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浙江省公安厅网监总队侦查队长施雄伟这样分析。
    据杭州警方不完全统计,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分子有90%左右持有假身份证。
    施雄伟介绍说,从此次专项行动中已破获的网上淫秽色情案件看,当前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把服务器建立在国外,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这就带来侦查取证上的极大困难。浙江省内共有七万多个网站,而专职网警只有一百多人,以民警薄弱的力量在网上发现问题难度很大,所以目前案件的线索更多的是来源于群众举报。
    “由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也给公安在提取证据上设置了障碍。”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徐国平说。
    他分析,在目前办案过程中,他们更多的做法是把犯罪嫌疑人上传的色情数码资料、淫秽网站IP地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先打印出来,再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最后作为书证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使用。
    
    转化型证据证明力打折扣
    面临网站资料难被采信的局面,杭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公诉机关在起诉淫秽色情网站经营者过程中,举证工作也陷入了困境。
    他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一般采取“转化型证据”来支持公诉。如需要把犯罪嫌疑人上传的淫秽图片作为控诉证据,普遍做法是对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或者将图片打印出来由犯罪嫌疑人签字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在实践中只能视为传来证据,其可靠性自然大打折扣。
    “可是在电子证据采信上,由于网站内容的刷新和删除太快太容易,公诉机关在举证前,部分网站经营者早已经趁机毁灭证据。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影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提起电子证据,这位负责人的脸上又多了几分无奈。
    他对记者说,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具备传播人次和获利金额两个重要条件,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以淫秽图片的“点击率”次数作为证据。但是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可以多次,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网络点击率不宜作为网络色情犯罪的量刑依据,最多只能提供参考价值。如果长期如此,这样的证据制度无疑会给网络色情犯罪者提供一种事实上的庇护。
    
    网络色情犯罪隐蔽罪难定
    由于网络色情犯罪是一种新型、隐蔽的犯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法院的办案人员也遭遇了尴尬。
    杭州市法院一位的法官介绍说,“裸聊”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有人P刈橹啾硌荩阅踩”├康模坏诙质峭瞎不嵋槭降模ハ嘟幸啾硌荩坏谌质堑愣缘闶降摹6杂诘诙止彩悠盗奶焓遥热鏓话通,这里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打击组织者。对于这些裸聊者,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并不违背法律,而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也没有错。
    “两高”在去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是难以确定的。因为无
    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再者,“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实际被点击数”同“点击率”是有区别的。实际点击数很难被确定,检察机关要想有效地使用“点击率”作为指控证据,必须证明该“点击率”就是“实际被点击数”。
    “专项行动”已经收获喜人,但是在办理色情网络案件时,司法实践遭遇到挑战。净化网络环境单靠专项行动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能不能完善相关的立法以及建立公检法都认可的流程机制,以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